
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5】105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公开发售。
须另行开立。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
流聚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情况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
富时中国 A 股自由流通指数的成分股
(1)自由现金流收益率
自由现金流收益率按最近 12 个月的自由现金流除以企业价值计算,取截至审核
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的数据。
(2)成分股的选取
将合资格证券按照自由现金流收益率降序排列。最初,选取 50 只股票作为目标
指数。在之后的每次定期审核时,详述的缓冲区规则将适用。
(3)权重分配
对于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每只证券的权重占比根据过去 12 个月
的自由现金流按比例分配。成分股的权重上限为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 FTSE Russell 网站,网址:
https://www.lseg.com.cn/zh/ftse-russell。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
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
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
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
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 A:024369
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 C:024370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
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
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 99,059.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
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以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
写);
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人版)》一式两份;
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卷》一份;
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及对应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资金账户,可选
择以下账户其中之一:
账户一: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账户二: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1270100101266051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9110018179
账户三: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银行账号:35110180809118150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3100000209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或说明为准。
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所有。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
聚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天弘富时中国 A 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
明书全文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
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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